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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专科文化,遂宁市船山区**办事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行驶至**路**路口时,遇交警巡逻检查,被发现有酒驾嫌疑。后经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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