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号,现住地贵州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因被害人郭某某将银行卡绑定到杜某某微信,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利用已知的支付密码,伙同徐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卡上10590元分多次提现到自己微信****,后再通过转账方式转给徐某某。现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额退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