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77********,汉族,高中,**快递送餐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21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沙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马**停放在克拉玛依西街盛大花园南区南门处的美团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25日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盗窃的高科达牌电动车(型号TDNOIZ20)和外卖箱(43升)价格进行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38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