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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11月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徐某生(已判决)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姚某某谎称有鸽子售卖,骗取被害人姚某某转账购买鸽子的钱款,遂伙同徐某生邮寄空盒子快递,以图让被害人姚某某误以为已向其发送鸽子,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继续转账支付购买鸽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9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向被害人姚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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