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64********,汉族,高中,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逃税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末,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承租经营上饶市广丰区元泉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期间,将实际仓库所有存货出售却隐瞒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缴纳企业增值税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壹分,另将2016年度计提结转至2017年度未发放的工资余额等项,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捌角肆分,上述两项共逃避缴纳税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伍角伍分。由于上饶市广丰区元泉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实际承租方徐某某对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广丰区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予配合,2018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广丰区税务稽查局对上饶市广丰区元泉纸业有限公司作出补缴税款232426.55元及一倍罚款232426.55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且税款缴纳由实际经营者徐某某承担。徐某某一直未办理税款入库事宜,拒不缴纳应缴纳税款及罚款。2018年12月25日,广丰区公安局对徐某某以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归案后徐某某向广丰区税务局补缴所逃税款及滞纳金共272120.7元,并接受行政罚款2324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徐某某讯问笔录、吴某某询问笔录、叶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丰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于归案后补缴所逃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罚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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