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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96********,蒙古族,中专文化,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退回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淘宝卖家王卓异(另案处理)联系后,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购买到苏卡达陆龟1只。2019年5月7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102徐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收购的该苏卡达陆龟。经鉴定,检材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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