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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鹰潭;现住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赣******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月湖区林荫西路延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徐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并委托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3.82mg/100ml。经办案民警电话告知,徐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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