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F6****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淳安县**镇****驶往**镇**村方向,20时02分许,途经淳安县**线*公里**米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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