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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高中文化,安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花苑**幢**单元**室,现住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越野车从广德市桃州镇团结东路“东海海鲜楼”附近行驶至天寿路与双桥路路口,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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