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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某祥)(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7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途经永定区湖雷镇坎湖线罗陂村车前岗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90/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湖雷卫生院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5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酒精含量为83.45mg/100ml,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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