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庄园**号楼**单元**室,系中国建设银行**分行职工。2006年9月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新,陕西省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另案处理)与徐某乙(女,又称“徐某丙”、“徐某丁”)曾在一起打麻将赌博,伍某某自称在赌博中共计输了一万余元。同月,伍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以及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聚餐时,闲聊起与徐某乙打牌输钱一事,徐某甲说徐某乙是“打通牌”的,并对伍某某说以后你们再在一起打牌时让兄弟们(指杨某某和王某某)去看一下,如果是打通牌,就把徐某乙以前赢伍某某的钱“要回来”,伍某某表示赞成。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徐某甲给伍某某打电话说徐某乙是“打通牌”的,称徐某乙曾与何某某打麻将时“打通牌”被何某某发现后,徐某乙还将赌资给何某某退了。2006年8月8日,伍某某从西藏带团旅游回安康,打电话叫朋友周某某来家里玩,又电话约徐某乙来自己家中(果园小区20栋1单元302室)打麻将,徐某乙约了张某甲(女,又称“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女,重庆籍人)。伍某某打电话将徐某甲叫到自己家中,将晚上约徐某乙来自己家中打麻将一事告知了徐某甲,让徐某甲联系杨某某和王某某来观察徐某乙是否打通牌。当晚徐某乙、张某甲、黄某某来到伍某某家打麻将赌博,伍某某当庄家卖筹码分别收取徐某乙现金3000元,张某甲、黄某某现金各5000元。徐某甲从伍某某家出来后,联络了杨某某和王某某,告诉晚上徐某乙在伍某某家打麻将,让二人去伍某某家查看是否打通牌以及帮忙退所输赌资。因杨、王二人不知道伍某某家住处,徐某甲与二人会面后将其领到伍某某居住的楼下,并告知了具体楼层和位置,并让二人“如果帮的上忙,自己看着办”。杨某某、王某某二人进到伍某某家后,先在客厅看电视,随后靠近麻将桌观看徐某乙等人打麻将,当中王某某说徐某乙“面熟”,以前是在“避风塘”打通牌的,徐某乙否认,称“你们认错人了”,随后王某某以徐某乙打通牌为由将麻将推倒,与徐某乙发生争吵。伍某某也与徐某乙争吵起来,并指责徐某乙不该打通牌骗自己的钱。在争吵的过程中王某某扇了徐某乙一个巴掌,杨某某从厨房拿来菜刀威胁要剁徐某乙的手,被伍某某和张某甲拦挡,伍某某将刀夺下放在麻将桌上。随后伍某某从卧室将徐某乙、张某甲、黄某某三人买赌博筹码的现金13000元拿出来说“玩不成了就不玩了,把钱给你们退了”,并将钱扔在麻将桌上,王某某便将桌上的13000元钱全部拿走,与杨某某一同离开伍某某家,临出门时对伍某某说要把钱拿给“我姨”(指伍某某的母亲)。徐某乙见钱被人拿走,便质问伍某某“今天是怎么回事”,伍某某说“如果这个牌没有问题的话,负责赔礼道歉,如果有问题,让给个交代”,徐某乙便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抢劫。汉滨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出警后,将伍某某、徐某乙、张某甲、周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审查,伍某某乘机给徐某甲打电话告知其事情的发展状态,徐某甲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便将杨某某、王某某召集到张岭夜市商量后,当晚杨某某将5200元交给女朋友崔某某送交公安机关,次日徐某甲将剩余资金7800元安排谢某某(伍某某的姐)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证、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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