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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芳明)(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3********,汉族,大学本科,原系朝阳市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股长,中共党员,辽宁省喀左县人,住朝阳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02年3月至2006年7月,在担任原北票市桃花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桃花吐镇所辖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的职务便利,以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桃花吐镇李家窝铺村村民李志文的名义虚报参保手续,并于2005年11月份开始领取李志文名下养老金。截至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共骗取养老金156400.67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到本院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追缴了全部赃款,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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