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鹏)(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专科文化,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沈河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沈河区小南街热闹路交通岗附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85.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