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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黎)(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0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驾驶赣E15C68号小型轿车从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沿上饶县三清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三清山大道与武夷山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03月28日08时20分许在医院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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