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号,住太原市**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3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晋A****8**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中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区**与**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成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02.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成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104.61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