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大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电话联系钟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穿山甲,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900元定金,第二天,钟某某将一只15.1斤的穿山甲活体以85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给成某某,成某某收货后加工和朋友一起食用,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尾款9225元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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