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林私,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509193039,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北区贵台镇洞利村委水街村75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林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犯罪嫌疑人戴林私在钦北区贵台镇洞利村委水街村三叉路口家中从事大车加水工作,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6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成品汽油,并购买面包车、四方桶、加油计量机等载具、工具后,以低于市场价0.8元/L-1元/L的价格销售给客人,从事非法经营销售成品汽油生意。戴林私通过使用妻子覃小雪的微信账号收取客人支付的加油费。经查实,戴林私于2019年3月至5月非法经营汽油所得共计105757.91元人民币。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将戴林私抓获,并在现场抓获作案工具一批及未销售的汽油695升。
本院认为,戴林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林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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