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203X,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7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19日、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18年8月至11月间,在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伙同潘某某、徐某某(均另处)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支付宝非法进行资金流转1700余万元,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受他人雇佣从事违法活动,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好,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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