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011,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驾驶赣E*****小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万年县***镇**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在该路段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及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万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年县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SZ司鉴中心【2019】痕鉴(万年)第***号;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SZ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号;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SZ司鉴中心【2019】安鉴(万年)第***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