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农场*街*号,现住唐山市*区*里*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经营首饰回收店,明知李某(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提起公诉)出售的黄金耳环、项链为犯罪所得赃物,仍四次收购并加工、出售,交易金额合计9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李某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