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40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安路15号30栋301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23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酒后驾驶粤 C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粤海中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珠海市第十六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