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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承国金)(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6〕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镇**村,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小区。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由于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机构组织代码便通过路边张贴的办证广告与朱某某(另案起诉)取得联系,以200元的价格谈好办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副本)(代码:74864880-2),并通过手机微信把资料传****,之后朱某某把资料转发到邓灿辉(另案起诉)处代办,办好后朱某某将伪造好的证件交付给某某某。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机构代码证进行鉴定,(陕)公(汉)鉴(痕)字【2016】06号鉴定意见为:送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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