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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招兆恒)(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广东**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房,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三路**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向被不起诉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H****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招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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