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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支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9日21时许,被害人麦某某(外号“妃**”)与黄某某(外号“妃*”)、陈某某(外号“*仔”)、肖某某到雷州市新城街道西湖大道福隆小区找支某某索要赔偿款。因支某某不在家,其妻子便电话告知支某某。支某某便与陈某甲从外面开车赶回福隆小区。在福隆小区售楼部附近,被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拦停。支某某与麦某某发生争吵、拉扯。支某某拿出手机准备拍摄麦某某等人时,被麦某某将手机打掉在地上。陈某甲上前劝阻时,被黄某某推跌在地上。此时,有四名男青年(暂未查实身份)分骑两辆摩托车赶来现场。麦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即分散逃离。陈某甲从现场捡起一支木棍乘坐其中一名男青年的摩托车追赶麦某某至西湖大道四横路一小巷处,对麦某某进行殴打。经雷州市公安司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麦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7年9月10日,在雷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支某某、陈某甲与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某某、陈某甲一次性赔偿麦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5.5万元,取得麦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首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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