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6********,回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个体。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下午,因欠款纠纷,沙某甲伙同沙某乙、文某某、沙某丙(沙某乙父亲),采取破坏门锁等手段,强行进入于某某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庄**村的家中,之后文某某亦进入于某某家中。为了强迫于真真还款,沙某某长期吃住在于某某家中,强行占有于某某的房屋,经于某某及其家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离开,导致于某某及其家人长期无法回家正常生活。期间沙某某、文某某多次进入于某某家中催款。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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