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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国辉)(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广信区***司机,住上饶市**商贸城**幢***室。1999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 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 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方**驾驶赣EB****小型客车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铭庭路段,碰撞行人毛**,致使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毛**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5月18日4时10分许死亡。2019年5月2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毛**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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