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被害人方某乙因打麻将而发生口角纠纷,方某甲殴打了方某乙。方某乙被殴打后不服气,遂纠集其堂弟方某丙至方某甲家经营的小卖部殴打方某甲,并持砖头砸坏小卖部的物品。2016年7月2日15时许,方某甲买完胶锤(贴瓷砖专用工具)回家途中,见方某乙在惠来县东陇寄陇管区葵和公路边的榕树下摆摊卖鱼,便趁其不备,手持胶锤对其背部及胸部等处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来县东陇寄陇管区葵和公路边抓获方某甲。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方某乙胸部损伤致纵隔气肿已构成轻伤一级;2.方某乙胸部损伤致胸骨体下段骨折己构成轻伤二级。
案后,方某甲一方赔偿方某乙一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4万元,取得方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鉴于,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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