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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安徽省旌德县****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时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旌德县**镇**小区其亲戚家吃晚饭,期间喝了半斤黄酒,当晚19时42分,方某某驾驶皖PW****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准备回家,其沿城东路、和平路行驶至云盘山路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方某某被交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同年1月8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5 mg / 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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