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江西省奉新县某村村民,该组于2010年进行宅基地分配,2013年统一分配完成。方某某和其妻子廖某某、女儿方某乙、弟媳陈某某共同分得一块宅基地。方某某等人分得宅基地后一直未建房。2015年6月,方某某通过方家组代理组长方某甲找到黄某某协商转让宅基地一事,2015年8月,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黄某某等人以56.1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块宅基地,其中方某某一家三口分得42万元(每个人口14万元),陈某某分得14.1万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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