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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方茂发)(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镇**村**号,榆阳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12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佣他人将榆阳区小纪汗乡可可盖村村部西侧林地推开准备修建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推毁地块面积8.39亩,地类为防护林,属林业用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方某某为满足村集体需求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雇佣他人推毁林地8.39亩,2020年3月12日榆阳区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小纪汗镇可可盖村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等2个项目使用林地的议题,原则上同意了该村用地5.5亩的用地要求,会议纪要准许外推地面积2.89亩,方某某恢复了植被,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本人和其所属村委会向本院递交了免于起诉的申请,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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