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被害人杜某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方某及张某某、穆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方某用手将杜某上门牙打掉两颗,经鉴定,杜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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