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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施重康)(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二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0719,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窜至金墩乡**村委会***村,从大门旁边的围墙攀爬进去赵某某户,盗窃了鸡圈内的7只鸡。后被主人发现并追赶,其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金墩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盗窃的鸡已经全部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入户盗窃,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施某某已经归还了盗窃的物品,作案时系老年人,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盗窃的财物侦查机关已经全部发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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