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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25****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镇**村村道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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