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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时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02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园**座**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7时许,在顺城区滴翠路“**”小区门口,与被害人陈某某(门卫)因开门一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用拳脚和爬篱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左额骨凹陷性骨折、左侧第2、3肋骨、右侧第10肋骨骨折为陈旧性骨折;其头部、右侧11、12肋骨、腰2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希望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处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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