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昂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祁连县,住祁连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逮捕;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昂某某通过电话邀约他人,与东某某、拉某某、曲某某、羊某某、才某某、马某某等人多次在**乡多某某开设的**棋牌娱乐室内以100元至2000元不等打底,以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2017年9月26日、10月11日、10月14日三日赌博时,参赌人员以每人拿出10000元“亮台面”后聚众赌博,每场赌资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昂某某明知才某某无钱参与赌博的情况下,伙同拉某某、马某甲向才某某提供赌资2万元进行赌博,才某某因无法偿还赌债而长期流落在外。2017年11月、12月,被不起诉人昂某某在祁连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参与赌场,输赢数额达7万余元,并将自己15万余元财产用于赌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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