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昌**,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昌**饮酒后驾驶辽***号牌小型汽车,沿沈阳市***路行驶至沈河区**路**中学附近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在送检的昌**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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