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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易小毛)(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 285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宜春市袁州区**镇**村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组***山场挖推平整,然后发租增加村集体收入,并决定由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负责组织土地平整和办理相关手续。易某某在没有从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9日即组织人员进行毁林挖山平地。后经宜春市袁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相关专业人员鉴定认为:袁州区**镇**村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8.5亩,所占林地其中部分已建房子以及地面硬化,部分已建钢架棚,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占用林地森林类型为商品林(油茶林地)。易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到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情形下,即组织人员进行毁林挖山平整林地,擅自占用林地18.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还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但鉴于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易某某也未获取个人利益,**镇**村也于2020年4月24日补办了相关林地使用许可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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