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09时许,邵阳县**乡**村村支书陈某某在察看村里香菇基地项目建设时,遭到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持锄头(尾端)击打,致其第6、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3万元损失费,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