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河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河间市**局工作。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16年3、4月份在网上花500元办理了购买了一套假的(沧州市南大港**街南、**路东侧**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及假的购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并于2018年11月5日,以做砂厂料生意为由,将这套假房产证、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抵押给河间市**镇**村马某某,并向马某某借款5万元。
案发后,易某某主动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后易某某还清了全部借款,得到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易某某伪造的假房产手续、南大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沧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区税务局证明、易某某向马某某的借款手续、易某某获得款项及还款的书证、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户籍查询信息、马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马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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