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1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1********,汉族,专科毕业,在珠海市**学生科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单元**房。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有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伙同钟某某、朱某某以被害人韦某某及其同伙罗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路**号一楼老人活动中心麻将馆打麻将“出千”为由,由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采用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韦某某、罗某某交出人民币5000元解决两人“出千”之事,后被害人韦某某采用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4000元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另给回章某某换筹码的1000元现金。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钟某某、朱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6000元,得到被害人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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