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易**,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7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区**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8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且比之前的物业公司收费更贵,黎*(本院决定不起诉)与所住萍乡市**区**街***小区多位住户拒绝缴纳物业费,期间黎*家中门锁锁眼被人堵坏。2018年7月31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许*、彭*、彭**三人到业主黎*家中收取拖欠了一年多的物业费,但黎*未在家中,其妻子张*称要等黎*回来处理,许*、彭*、彭**离开后,张*电话联系黎*,称有人到家中收取物业费,且父亲黎**被吓到了。黎*与其朋友被不起诉人易**便回到家中,易**在黎*家楼下等待,黎*到家后便打电话给许*要其到家里来收物业费,许*、彭*、彭**到黎*家中后,黎*从家中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并要砍许*、彭*、彭**,三人便马上从黎*家逃离,许*在逃离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黎*继续持刀追赶,到楼下时易**从黎*手上拿过一把菜刀与黎*一起持刀追逐许*。期间易**将菜刀朝许*逃跑方向投掷,但未扔中,随后黎*、易**继续追逐,追至金信花园小区附近的时候未追到许*,黎*、易**便又返回***小区保安室,持菜刀将保安室的窗户、玻璃砍坏,之后黎*、易**又进入保安室,黎*持刀对着彭**并言语威胁,后两人离开现场。
案发后,黎*家人积极赔偿了许*,**物业公司及许*出具了对黎*、易**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易**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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