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晚22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着豫R*****号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释之路城关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1.90mg/100ml。经核实易某某持有C1驾驶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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