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暴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在本市行驶至贺兰山路与长江西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暴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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