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黄金带村**,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现住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酒后驾驶辽L****7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新于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新于线18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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