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4********,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村**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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