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刑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4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于2019年2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3月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梨树县林海镇至刘家馆子镇公路东侧一路口内,发现其妻孟艳红与刘立军在刘立军车内有暧昧行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气愤之下将刘立军的宝来轿车前风挡玻璃、左侧车门等多处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317元。案发后,双方和解,刘立军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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