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自2019年2月17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与扬子江街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持擀面杖击打被害人孙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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