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051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时18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辽A****黑色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1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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