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电话:1899776****,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温泉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现住新疆温泉县***** ,无前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温泉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简***,司法部派驻温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援疆律师。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与史***、张****等人在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常回家看看”饭馆里吃饭并饮酒,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将停在商店门口的新EG8999号小车挪车过程中与后方驶来的新EB1B60号小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温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曹****带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往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321/100ml。2019年12月12日温泉县交警大队作出第6527234201980004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曹*****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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