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男,1979年07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93219**,桐柏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朱庄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驾驶豫R422**小型普通客车,沿桐柏县桐银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口南西小庄路段,与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330120190000495号,认定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刘**符合重度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曹**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程**、丁**等人证言;
3、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
4、被不起诉人曹**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曹**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嫌疑人曹**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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